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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女子做丰胸手术原本想改良胸部外形,没想到术后双侧乳房变硬、板结,双侧隆乳术后畸形。女子将美容院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查,主诊医师没有获得实施隆胸手术的许可,执业范围竟然是“口腔专业”……
女子隆胸手术后胸部畸形
2017年11月3日,38岁的姜女士在大连市西岗区一家美容院做自体脂肪丰胸手术以改良胸部外形,当天医师鲁某为姜女士进行了“自体脂肪丰胸”及“腰腹环吸”手术,姜女士一共花了26448元。
姜女士称,2018年4、5月份,她发觉胸部不适,先后两次到美容院复查,发现胸部有硬块,医生称热敷一下,之后姜女士发现自己胸部逐渐全部变硬。2018年7月,姜女士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侧乳房变硬、板结,多个结节连结成片,触痛,感觉迟钝,动度差,双侧隆乳术后畸形”。
姜女士认为美容院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为:美容院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姜女士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姜女士目前情况不构成伤残。
医师没有获得隆胸手术许可
姜女士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美容院未证明其具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也未证明鲁某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因此美容院及主诊医师在未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调节且造成损害,是除鉴定报告之外具有过错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美容院及手术医生不具有自体脂肪丰胸手术的相关资质,其错误的诊疗行为致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姜女士将美容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美容院辩称:
美容院可以做关于姜女士的腰部抽脂、吸脂丰胸术。美容院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明确的有可以从事美容外科,在经营范围之内,医师资质证书也提交过证据,只是鲁某已经不在美容院执业,美容院后来补充了此医师在网上备案的信息截图。所以美容院及从业人员资质都没有问题。
同时术前、术中和术后,美容院都按照相关规定给姜女士做了必要的检查,尽到了告知义务。术后整体来看,姜女士手术是成功的。姜女士正处于恢复期内,医疗并没有完全终结,配合必要的调节,是完全可以恢复的。
主治医师鲁某是美容院聘请的知名专家,具备相应手术资质。
经查
美容院医师鲁某持有2014年12月16日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许可类别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许可实施项目没有隆胸项目。
医师鲁某网上登记备案信息显示,其2017年6月29日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审批的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其2018年8月21日经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的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2019年8月14日,经法院与西岗区卫生局核实,医师鲁某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许可项目中不包括隆胸项目,无权实施隆胸手术。
美容院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姜女士提出主诊医师鲁某没有诊疗资质,美容院提举了鲁某的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予以反驳,但其许可实施项目中并不包含隆胸或相关项目,经法院多次要求,美容院仍未举证证明鲁某有权实施隆胸手术,且经向西岗区卫生局核实,鲁某没有获得实施隆胸手术的许可,美容院作为专业且相对知名的医疗美容机构,却不能提供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的证据,其行为不仅超出了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从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直接威胁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
因此姜女士的主张成立,美容院对姜女士的损害存在过错。鉴定结论显示,美容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但该鉴定结论并未考虑主诊医师超出诊疗许可项目从事诊疗活动的因素,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具有参考意义,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综合考虑美容院的整体过错程度,法院对姜女士要求美容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照准。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姜女士医药费8775元、误工费5214元、护理费1050元、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700元;驳回姜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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