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脸部脂肪填充费用多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王某(女,1990年7月1日生)入x美容门诊部行自体脂肪填充注射脸部美容术后突发神志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后被送往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入院诊断:脑血栓形成。
住院期间给予急诊介入取栓,去骨瓣减压,营养神经,脱水降颅压,护胃防止并发症,脑保护,抗感染,肠内营养,康复锻炼,高压氧等对症支持调节。2016年7月15日出院诊断:脑梗死,脑疝,肺部感染。出院医嘱:转至我院康复科继续给予肠内营养,康复调节。
二、第三人辩称
对于王某的损害后果,x美容门诊部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并不是第一次在x美容门诊部做手术,自体脂肪填充后其觉得果不是很好,才又到x美容门诊部处进行补充填充手术,该调节是不需要做检查及详尽记录。
鉴定机构在未明确何种检查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门诊部未进行常规检查、检验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门诊手术与住院手术要求不同,即使门诊部未进行病史采集及相关记录不规范,也与损害后果发生无因果关系;
x美容门诊部在术中、术后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并联系了120转诊调节,并未延误救治时机,此后,门诊部也一直在积极救治王某,先后支付了30余万元费用;王某在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调节时,其生活大部分能自理,但王某回家后做的调节出现生活完全护理依赖,我方认为并非完全是我方造成的;
王某进行本次脂肪填充术系从“更美网”网站导流至门诊部进行手术,其在网站就应该已经充分了解了手术的风险,原告本人也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其对医疗美容手术的风险具备相应的了解,在红谷滩新区卫计部门进行的调查中,门诊部工作人员柒玲确认是其对原告进行了手术风险告知,因此门诊部不存在侵犯原告手术知情权或选择权的情形;
即使门诊部具备上述过错,也不能确认上述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具备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x美容门诊部的过错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错误,王某的损害后果主要原因系脂肪填充手术固有的风险导致,故x美容门诊部对损害后果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鉴定意见
(一)评定患者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二)评定患者王某脑损伤致肢体瘫痪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脑损伤致智力损害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脑损伤致运动性失语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脑损伤致视力下降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脑损伤致听力下降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x医疗美容门诊部对患者王某实施的“自体脂肪填充注射脸部美容术”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为主要原因。同时认为:检材“王某”签名字迹与样本“王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诊疗经过、病情演变情况,患者2016年7月1日脸部美容过程中出现脑梗塞明确。
2、脂肪栓塞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脂肪颗粒随血流到达不同部位,并引起相应器官的动脉栓塞,可引起不同脏器栓塞、组织器官坏死,甚至死亡等严重的并发症。患者系年轻女性,平素身体健康,且在后续诊疗过程中,未诊断患者存在可以导致脑梗的自身疾病。
3、x医疗美容门诊部对患者王某实施的美容方式为侵入性手术,术前、术中应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对手术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审阅现有病史资料,x医疗美容门诊部对患者王某实施的“自体脂肪填充注射脸部美容术”的过程中,无手术记录。
在不具备救治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转诊,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机,亦存在过错。患者美容过程中出现脑栓塞明确, x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手术实施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任何手术均具有一定的风险,且调节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患者应该具有相应的理解能力,手术自身存在的风险也是出现目前损害后果的原因。
五、庭审意见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由第三人承担85%。原告因本案损害共计损失共计1312178.59元,由第三人x美容门诊部承担997283.88元(1312178.59元-254253.42元-60641.29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97283.8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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